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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盐务局公安局联合查处一起违法销售未加碘食盐案件

发布时间:2017-11-08

根据群众举报,2017年11月7日上午,涟水县盐务局联合县公安局在涟水县朱码镇万元村万某某家中,现场查获50公斤编织袋装“桂花牌”无碘精制盐13袋,合计0.63吨。经初步调查,该批未加碘食盐为湖北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共360袋,计18吨,查获时已批发销售17.37吨。当事人交代,该批食盐来自湖北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在连云港的物流配送渠道。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万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政策,涟水县盐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对现场查获的0.63吨非法经营的食盐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