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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减负办《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0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经信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苏淮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省减负办《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

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转发你们,要求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对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研究确定我市的涉企保证金清单,于11月30日前报市减负办。

二、补充上报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其他与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不一致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并于12月10日前完成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项目,要严格按标准收取,多收的部分,要于12月10日前完成退还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报《涉企保证金台账表》(电子版),于12月20日报市减负办。

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审批出台除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

各地区、各有关门要认识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负办及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将对清理规范工作和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

联系人:市减负办  沈 远  乔超群  

联系电话: 0517-83750690(传真)

邮箱:qyc676@126.com

附件:1、省减负办《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

         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2、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3、地方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表

      4、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淮安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1.省减负办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doc

附件2.涉企保证金台账表.doc

附件3.地方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表.doc

附件4.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