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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实施意见 推动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

发布时间:2017-07-10

近日,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建立法制化、常态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由江苏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结合江苏实际,《意见》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 2017年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实现淘汰类产能应退尽退。2018年初步建立法治化、常态化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机制。

《意见》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为便于操作执行,江苏对监管执法依据的能耗、排放、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梳理,列出清单,作为《意见》的附件。

为抓好任务落实,《意见》提出了有关保障措施。一是建立联动推进机制。每年3月底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执法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报送省化解办。每年12月底前,省化解办综合汇总各方面信息,将当年全省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同时要求,每年4月20日前各设区市牵头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每年12月底,各设区市牵头部门汇总本市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化解办。二是强化信息公开。省化解办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并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三是强化惩戒约束。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黑色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未按规定和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在“信用江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和平台公布,同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省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